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活期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规定
       1、人民币账户开立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时,需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及数份盖有与存款人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印鉴的公章、私章必须采用坚硬质材手工刻制,字体要易认易核。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将开户材料送交人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并核发开户登记证。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 日内报人行备案。存款人开立不同的账户所需出具证明文件及应具备的条件也不相同。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支取现金的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筑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其中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账户开立
       1、柜员在接到客户送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片等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卡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是否与开户单位名称一致、私章是否为有权签署人签章、开户经办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与本人身份证)或经授权的其他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
       2、审核无误后柜员在开户申请书加盖名章送交会计主管审批。会计主管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
       3、若客户无客户号,应使用(2800-建立对公客户号)交易分配一个客户号。
       4、使用 (1601-对公活期开户) 交易输入开户要素,经会计主管授权,提交系统处理,系统生成活期账号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开户柜员将客户账号等要素填入开户申请书及印鉴卡中,并注明启用日期。
       5、印鉴卡在验印系统中作“开户”操作,一份退客户,其余由专人入印鉴册专夹保管。3)输入项货币种类、利率代号、账户属性等以满足账户开立的需要。
       4)为更好满足外部监管的需要,证券资金账户开立时应根据账户的资金性质,在“证券资金性质”字段按以下对应关系选择输入正确的证券资金性质代码(人民币专用):
         A、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B、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C、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D、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E、证券验资专户。
         F、证券公司过渡性账户。
         G、证券公司、结算公司非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管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在正常的客户名称后添加标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分别为“(客户)”和“(备付金)”。
       5)开立保证金活期账户在本交易中完成。开立保证金账户时要求柜员将对应业务币别、对应业务编号等有关保证金账户的输入项正确输入以确保对公单位保证金登记簿提取信息的完整性。有关保证金的输入项,通过科目代号控制,其他的科目不需输入。如果有关信息在开立账户时不确定(如对应业务编号),柜员务必要在信息确认后使用(1606-对公活期修改账户信息)交易补录有关输入项,系统自动更新有关登记簿。此外保证金账户的户名系统可自动回显为:“××银行××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如字数过长允许手工精简客户名称,但须为标准规范的简称。
       6)如果客户要求办理单位协定存款,签定协议后,柜员根据协议在“协定存款额度”栏位输入相关内容。协定存款利率提取结息当日挂牌协定存款利率值,不与同笔的单位活期存款使用相同的利率设置参数。如开户时未要求办理此项业务,可使用(1606-对公活期修改账户信息)交易补充有关信息。

二、存款账户销户

       存款人主动撤销存款账户
       存款人主动到开户银行撤销其存款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若有)并递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销户申请书”)。销户申请书上应写明销户的理由与缴回票据和凭证的号码、张数;如存在未缴回票据,还应写明号码、张数,并注明原因及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存款人自行负责。对要撤销的存款账户,应审查是否符合销户条件,如符合,在申请书上加盖经办员名章,送会计主管审批后, 凭此办理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