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补偿,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二、存款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哪些银行参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为投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四、存款保险保障哪些存款?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受到存款保险的保障。
五、存款保险可以偿付多少金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六、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七、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八、如何辨识某机构是否已经参与存款保险投保?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具体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都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如下存款保险标识。